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无收费
(三)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二、设立临时帐户及入资、验资
到商业银行和会计事务所办理。
三、前置审批事项
到涉及前置审批窗口(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
(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登记注册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五十六条
(三)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公章备案及刻制
(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公章备案无收费;刻制公章以物价局批准为准。
(三)提交材料:
1.本单位或个人刊刻公章的申请报告;
2.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及股东会决议;
3.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l.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2.技术服务费:90元/户;
3.IC卡:40元/户,自愿申办。
(三)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它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主管部门的单位,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有效代码证书复印件;
4.准确提供本单位的单位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职工人数、成立日期,生产企业三项主要产品及正在使用的该产品标准代号等相关资料一份;
5.携带本单位行政公章,供填表与验证用。
七、税务登记
(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二)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费20元/证,
根据国税函〔2006〕 762号文件规定。
(三)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申办国税还需提供:会计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名单、场地踏勘表及踏勘记录。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
到商业银行办理。